格林纳达移民:银行进一步提高资金来源文件要求

近期,为了确保格林纳达投资移民计划的品质和尽职调查的详尽,格林纳达合作银行将进一步提高对资金来源文件的要求。这一环节顺利完成之后,方可将相关费用支付至投资入籍部门,与此同时,入籍申请正式进入审理周期和全面的尽职调查。

在申请正式进入审理周期前,投资入籍计划合作的主要银行——格林纳达合作银行(Grenada Co-operative Bank)需要一系列文件进行初期尽职调查,以便核实资金来源的合法性。此举通常需要数天,并独立于投资入籍部门的尽职调查程序。

(1)如果主申请人为自雇(Self-employed)(依据表格5的具体界定和披露)且投资资金源于名下持股公司收益,则除原有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之外,还需提供其名下持股公司的财务报表或当前/更新的纳税评估(税单)作为收入证明。

(2)近期,在地区性监管部门——东加勒比中央银行(Eastern Caribbean Central Bank (ECCB))——进行的一次投资入籍项目审计中发现,使用房地产/出售资产作为投资资金来源的情况呈上升趋势。东加勒比中央银行(ECCB)同时指出,此等资产的来源或申请人如何获得这一资产尚无从知晓,这无疑是一个漏洞,因为资产的获得方式/来源是尽职调查的关键部分,而资产/房地产经常被用于洗钱计划。

格林纳达移民资金来源

鉴于此,当以资产/房地产作为投资来源时,申请人除原有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之外,还需提供以下附加文件:

房地产最初的获得方式(例如:继承、贷款等),并提供相应证明/支持性文件(例如:地契、遗嘱、贷款声明/文件、售前协议等)。用于解释该等财产来源的宣誓书(affidavit)也具有证明价值,但宣誓书不能代替证明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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